2023年全國兩會上,中國船舶集團6位全國人大代表、2位全國政協委員建言獻策,3月5日、6日光明日報和上海證券報等媒體進行了采訪報道。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船舶集團第七一八研究所副所長郭建增:加快推動海洋氫能建設 打通全產業鏈條
“大力發展海洋氫能產業,有助于實現‘雙碳’目標,保障我國東南沿海地區清潔能源安全。”全國人大代表,中國船舶集團有限公司第七一八研究所黨委委員、副所長郭建增在接受上海證券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我國應抓住世界新能源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通過自主研發突破海上制氫技術的瓶頸,解決關鍵技術,率先開展海洋涉氫應用,做實做強做優海洋氫能實體經濟,并推廣至大規模海、陸氫能應用,從而打通氫能產業上游綠色制氫、中游大規模氫能儲運、下游規模用氫的全產業鏈條。
加快海上氫能發展迫在眉睫
郭建增表示,東南沿海等經濟發達地區是能源負荷中心,也是未來氫能應用的重點區域,該地區清潔能源的廣泛應用將加速實現“雙碳”目標的進程。然而,我國可再生能源的規模供應和能源需求呈逆向分布,在資源上“西富東貧、北多南少”。受綠氫制備規模限制,2035年前尚不具備鋪設輻射東南沿海地區的長距離陸上輸氫管道等基礎設施的條件。同時,進口海外液氫易受制于全球綠氫供應鏈的地緣政治因素影響,無法切實保障中國清潔能源的安全問題。因此,實現東南沿海工業及航運氫基燃料的可靠保障需立足海上資源,需大力發展海洋氫能。
在郭建增看來,發展海洋氫能仍面臨一些問題:一是我國在海上大規模綠氫制備及應用方面的政策支持相對較弱,偏重于車載燃料電池和加氫站等陸上氫能應用端,而在海上大規模綠氫制備、海洋裝備的綠氫應用等環節涉及較少;二是海洋氫能研發、試驗、應用產業生態尚不完善,在海上大規模綠氫的制備、儲運、應用方面有所欠缺,對適應海上風電波動性的制氫基礎材料研發、試驗、應用較弱,在大容量高壓氣態儲氫、固態儲氫、有機液儲氫等技術方面投入不足,在適用于大型海洋裝備的大功率長壽命燃料電池和固體氧化物燃料電池等方面的研發應用較少。
政策與市場雙引導 推進全產業鏈發展
“目前,國內外海上制氫技術均處萌芽期,暫無成熟可靠的海上制氫裝備及相關基礎設施,要抓住世界新能源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郭建增呼吁政府、企業、社會資本各相關主體積極參與,共同加快推動海洋氫能開發建設。
對此,他提出三方面的具體建議:
一是加快演示驗證,推動可復制、可推廣的海上制氫示范工程落地。利用產業帶動科研,選取海洋氫能應用典型場景,對裝備進行充分驗證并擇機推動應用落地。通過裝備研制、演示驗證、示范應用,充分測試海上制備和儲運氫能關鍵技術、核心系統及設備材料的研制成果,形成國內自主的可持續、可擴展示范模式,為海洋氫能產業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是加強資金支持,鼓勵綠氫制備產業和商業應用探索。沿海地方政府要加大對海洋氫能的政策扶持,對進入海洋氫能產業的企業實施獎勵制度,在海洋氫能產業鏈裝備關鍵共性基礎技術攻關、核心系統與設備研制、研發保障試驗驗證平臺建設和典型裝備示范應用等方面提供資金支持。鼓勵國電投、國能投、中海油等相關國有企業進軍海洋氫能市場,率先開展綠氫制備以及應用的探索。
三是引導社會資本,形成多元化市場格局。培養綠氫制備產業的新賽道、新內需,鼓勵商業應用,探索多種市場運營模式,打造類似“碳市場”的“氫市場”。設立市場化運作為主的省級海洋氫能經濟創新發展基金,鼓勵社會資本以市場化方式運營海洋氫能產業投資基金,完善海洋氫能產業融資風險分擔機制。聯合上海、青島、大連、舟山、廈門等海岸城市地方政府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海洋氫能發展政策與規劃,設立碳排放積分獎勵制度,落實國家海洋氫能示范區。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船舶集團第七二五研究所所長王其紅:進一步探索完善科研院所股權激勵機制
“國有科研院所工資加績效的傳統薪酬制度,難以充分激發科研成果產業轉化及高科技產業持續迭代升級的活力。”全國人大代表、中國船舶集團第七二五研究所所長王其紅接受上海證券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為充分激發國有科研院所高科技產業的創新動力和活力,建議進一步探索完善科研院所下屬科技產業公司的股權激勵機制。
跟投機制缺位 核心人員難享碩果
王其紅表示,近年來,財政部、科技部、國資委等部門陸續出臺了《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關于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等國有企業股權激勵頂層制度以及一系列配套、操作指導文件,支持和鼓勵國有企業開展股權激勵。這些政策的出臺無疑對激發國有企業創新活力意義重大。但處于探索實踐階段的有關暫行辦法或試點政策,尚無與跟投有關的指導意見。目前國家也未出臺關于國有科研院所與跟投相關的指導文件,使得科研人員難以享受到股權激勵帶來的收益。
“目前公司設立時無法引入職工股權。”王其紅表示,根據相關文件規定,開展股權激勵的國有高科技產業公司必須存續滿3年,激勵的股權必須來源于增發或向現有股東回購、受讓,必須以不低于資產評估結果的價格有償出售給激勵對象。換言之,當國有科研院所的科研創新成果具備一定的產業轉化條件、擬設立科技產業公司加速產業化進程時,程序上無法引入職工股權。“持股人身份也有待進一步放寬。”王其紅表示。
推行跟投制 加速科研院所成果產業化
王其紅表示,在國有科研院所現有股權激勵政策的基礎上推行實施股權跟投,進一步推進股權激勵機制,將有效地加快科研院所科技創新,加速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產業化。
為此,他提出兩方面建議:
一、引入骨干員工股權跟投機制。為有力促進國有科研院所高新技術產業化發展,建議科研院所在設立科技產業公司時可引入核心員工股權跟投機制,即引入核心員工共同出資設立科技產業公司。對于科研成果向產業轉化、未來市場化程度較高且發展存在較大不確定性的項目,通過在設立科技產業公司時實施核心員工股權跟投,可真正實現跟投人員與投資項目風險共擔、利益共享。
二、在股權跟投中探索放寬“上持下”限制。“上持下”對于股權跟投而言是不可避免且有益于國有科研院所高新技術公司發展的。這與員工持股中禁止“上持下”的要求是不同的。建議在股權跟投中有條件放寬“上持下”限制,同時針對“上持下”跟投人員設置過渡期,期限屆滿后,要么退出,要么轉為公司員工繼續持股。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船舶集團第七〇二研究所副所長葉聰:加快發展深海采礦裝備 保障國家戰略資源自給
“隨著海洋強國戰略的實施和新能源產業的發展,國家對深海空間安全、資源安全和環境安全更加重視,深海礦產開發裝備技術的研究顯得尤為緊迫。”全國政協委員、中國船舶集團第七〇二研究所副所長葉聰接受上海證券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當前,我國深海礦產開發面臨資源依存度高、國際競爭激烈、尚未掌握開采核心裝備技術等問題。為此,他建議政府部門、企業加強對我國深海采礦領域的重視,加快發展深海采礦裝備,助力國家戰略資源自主可控。
深海礦產開發面臨諸多挑戰
隨著我國工業飛速發展,關鍵礦產資源對外依存度高,資源安全形勢嚴峻。
葉聰告訴記者,當前我國金屬礦產資源特別是支撐新能源產業的錳、銅、鈷、鎳等關鍵金屬對外依存度高,關鍵金屬自給不足,使礦產資源安全形勢更為嚴峻。
“向深海要礦產成為我國資源開采的重要選項之一,但我國深海礦產開發工作面臨諸多挑戰。”葉聰介紹說,目前國際海底深海礦產勘探向商業化開發階段過渡的趨勢明顯。國際海底管理局預計將于2023年下半年發布開采規章并開放礦區開采許可申請。歐美發達國家和地區已掌握了深海礦產開發關鍵技術和核心裝備的制造能力,加拿大TMC公司已于2022年10月在4300米深海開展千噸級采礦原位試驗,并計劃2025年實現千萬噸級/年的全面商業開采。我國尚無面向商業開采的系統計劃。
與此同時,國內深海采礦技術以及核心系統設備依賴進口。葉聰表示,國內在“十三五”期間開展了深海采礦關鍵技術攻關,完成千米級采礦系統聯動海試,但在水下感知、物聯網、大水深立管等方面缺乏成熟和安全的技術儲備,距離形成商業開采能力仍有較大差距。國家面臨因技術儲備不足而喪失相應礦區資源優先開發權益的風險。
“此外,隨著深海環保呼聲日益高漲,綠色采礦技術成為準入門檻。”葉聰結合工作以及調研情況發現,我國對于深海生物和環境的科學研究存在不足,不能滿足正確和全面評價深海采礦環境影響的需求。而我國的深海勘探、開采技術在低擾動、低污染、低排放、高可靠性等方面也遠不能滿足商業化開采需求。
保障戰略資源自給 引領深海技術變革
葉聰表示,當前國際深海礦產開發布局提速,我國應把握住爭取全球視野下深海技術先發優勢的歷史機遇,聚焦安全保障、科學研究與資源開發三大戰略方向的現實需求,構建世界領先的深海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技術與裝備體系,保障我國戰略資源的自給,引領我國深海技術變革、制造業升級和新興產業發展。
結合我國深海礦產開采現狀以及存在的障礙,葉聰提出了三方面建議:
一是完善深海技術發展管理體制,加強統籌深海采礦裝備技術發展的頂層設計。發揮集中力量辦大事的舉國體制優勢,加強深海采礦裝備技術發展與國家海洋安全戰略、海洋經濟戰略的協調性。建議國家相關部委健全深海采礦裝備技術綜合管理工作機構和高層次工作協調機制,制定深海采礦裝備技術長期整體發展規劃,明確發展目標、重點任務和進度計劃,并出臺相關保障措施,引導技術創新與產業發展。
二是強化深海裝備技術自主創新,重點突破薄弱核心系統設備研制。針對深海采礦裝備涉及領域多、技術覆蓋面廣的特點,建議國家相關部委加快組織推動有關國家科技重大專項、重大科研項目論證,整合國內創新鏈優勢資源,充分發揮產業端需求對技術創新的帶動作用,在深海系統級技術研發、數據信息共享、標準制定、試驗條件建設、示范工程演示驗證方面強化資源統籌與布局,重點圍繞水下開采設備、深水立管與提升系統、重載布放回收、海洋感知元器件、水下定位導航等薄弱環節展開突破,形成支撐規模化開采的技術能力。
三是系統推進深海礦產開發活動,加快形成規模化開采能力。建議自然資源部門牽頭開展規模化開發試驗工程的組織論證工作,重點聚焦已具備資源勘探基礎的現有礦區,按照工程化試驗要求,加快布局環境保護和采礦海試工作,對標國外進展,實現規模化開采試驗和相關環境研究。建議財政部門針對深海礦產開發活動資金密集型的特點,加大經費投入,同時引導社會投入,確保資源保障,為實現商業化開采奠定基礎。
| 責 編:周 芒
| 校 對:寧湘舒
| 審 核:項 麗/甘豐錄